伟荐 民商法论文选题推荐(第十五期)
来源:乐鱼网.com 发布时间:2025-02-15 06: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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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提供了多个选题供同学们参考,取得了较好的学界反响,很多同学也私信希望继续更新此专栏。
本次更新的选题推荐包括四个选题,涵盖从公司法修订选题、公司法文本的体系设计与结构变革选题、到公司法实证研究选题,再到其他民商法选题等,希冀给正在为论文选题发愁的同学们一丝启迪。
2023年《公司法》修订在董事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及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做了多方面的强化,特别是针对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明确了赔偿相应的责任范围,董事独立责任的重要性进一步显现。一方面,与2018年《公司法》中股东与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相比,董事的个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限,条文的修改有助于平衡董事的责任和股东的权益,减少甚至避免东董相护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鉴于公司法将董事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分散设置在公司法的不同章节中,董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性质和界定也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
2023年《公司法》第180条:新增条款,明确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181条新增董事不得收受贿赂内容,第182条新增董监高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义务,对董事履职的方式来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化,明确董事的履职方式
2023年《公司法》显著增加了对董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51条规定了催缴出资中负有责任董事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第53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第153条规定董监高对于财务资助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第191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第211条新增董事应当对违法分配利润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56条新增董事应当对违规减资的行为做监督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清算阶段应当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关于董事独立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条文显著增加。关于连带责任第192条明确规定了董监高和公司双控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董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法律基础,重点分析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2023年公司法新增或细化了部分条款,明确了董事的行为边界与法律后果,可从条文释义入手,梳理其适合使用的范围和边界;
二董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适用情形,董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通常涉及企业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两个维度,可做类型化分析;
企业重整是现代公司治理和破产法中的重要课题,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通过重整程序调整债务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以实现企业的复兴。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股东的权益往往面临稀释甚至被彻底剥夺的风险。尤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重整程序更多地注重债权人的利益而较少直接赋予股东明确的保护机制。这一现象不仅关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也直接影响投资者信心的建立和股东权利的制度保障。因此,研究企业重整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重要提供者,其权益保护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司法》第4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在企业重整中,因公司财务情况恶化,股东的剩余财产权利(剩余分配权)和控制权(投票权、表决权)极易被削弱甚至剥夺。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三种形式。重整程序的目标是通过债务调整使企业恢复生机,但实践中,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极为突出。在一些重整案例(如“东北特钢案”)中,股东权益稀释现象引发广泛关注。在重整计划中,原有股东权益大幅缩水甚至被完全归零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权益常被优先牺牲,特别是在债转股、增资扩股等环节,股东权益面临大幅稀释。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至第94条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及批准程序。其中明确赋予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决策权,但未对股东的参与权和表决权进行详细规定,导致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话语权严重不足。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参与权未被明确保障,《企业破产法》第86条至第9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未提及股东的参与权。法律缺乏对股东权益稀释的具体规制,重整程序中股东参与度低,常处于被动地位,股东利益容易成为重整中的“牺牲品”。
一为股东权益稀释的正当性与法律边界,从稀释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不一样股东之间的差异角度出发;
股权转让作为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实现公司资本流动性和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方法。然而,瑕疵股权转让因其对公司、股东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该影响大多数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产生债上的效果,瑕疵股权转让会直接引发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二者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股东身份上的变化。
在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认缴期限改为5年之后,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第二条对存量公司和新设公司的认缴期限都做出了规定将进一步导致瑕疵股权转让的界定发生明显的变化,综合公司法新修内容进而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该议题适合做类型化的实证分析,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思考。
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新增对瑕疵股权转让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两种股权转让的情形被认定为瑕疵股权转让,分别是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行为和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权转让行为。前者在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涉及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定,以及转让行为是否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后者的争议点则主要在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作价评估。
在未届出资期限转让瑕疵股权的情形中,有三个要素的认定较为关键。关于出资期限的认定是重中之重,实践过程中需要结合国务院规定,公司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对于临近出资期限转让的股权则要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法解释的内容做体系解释进而判断转让行为和出资期限届满的先后顺序。第三点则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和相关的案例确定受让人是否知情,是不是真的存在欺诈等行为。
瑕疵股权转让的后果涉及民法、公司法、行政法,实践过程复杂,一旦纠纷可能会产生诸多法律后果,以下列举如瑕疵股权转让将直接引发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资本不足的补充责任;若合同存在欺诈,可能会引起合同撤销,进而引发转让人和受让人间的纠纷以及股东行政登记问题等。在复杂情况下,寻求跨法律部门的综合救济手段十分重要。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SR)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成为法律和商业领域的重要议题。在我国,2023年《公司法》对这一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更深层次的指引,新版公司法新增企业的社会责任条款并放在总则范畴也体现了立法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承担社会责任兼顾各方利益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一条款正式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法的根本原则范畴,而非仅为道德或经济选择。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不仅要追求利润,要给股东分红,还需兼顾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包括员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社区发展。
在实践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之间有几率存在冲突。企业若过度照顾他方利益投入公益项目或环保治理,可能会减少短期利润,延长利润回报周期,导致股东回报下降。而股东若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忽视企业长期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因此,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任务。
2023年《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固然是进步,但从实践方面出发,在有环保和消费的人保护领域有有关部门和强制法可以作保障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外的范围,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偏弱。
以劳动者保护领域为例,受资本逐利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在招聘阶段产生就业歧视现象,为减少运行压力对特定群体实施裁员现象,为企业利益在并购重整等重要阶段未向劳动者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公开披露等问题。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的忽视不仅会导致发展短视忽视长期利益,也会导致不健康的就业环境,鉴于部分发达国家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在出海过程中中资企业无视劳动者的利益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文化碰撞问题。
因而若想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被动履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从利益平衡或者说责任平衡的角度做出统筹的法律安排,一加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决策中的话语权,为不同群体提供参与治理渠道,二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CSR内容的披露要求;另一方面则需要其他部门法的法条配合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真正落地,营造健康的环境。